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0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52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11 日

法官李杭倫

上訴人
即原告
楊翠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睿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0年12月2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49,200元【計算式:193,200元(已到期薪資)+27,600元×12×5(未到期五年薪資總和)=1,849,200元】,本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8,972元,然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上訴人提起上訴,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是應徵收之第二審裁判費為9,657元【計算式:28,972元÷3=9,657元,元以下無條件捨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李杭倫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