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11 日
- 當事人楊翠茵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5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楊翠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睿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0年12月29日所為之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49,200元【計算式:193,200元(已到期薪資)+27, 600元×12×5(未到期五年薪資總和)=1,849,200元】,本應徵收 第二審裁判費28,972元,然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 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上訴人提起上訴,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是應徵收之第二審裁判費為9,657元【計算 式:28,972元÷3=9,657元,元以下無條件捨去】,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李杭倫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書記官 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