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5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楊翠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睿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0年12月2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49,200元【計算式:193,200元(已到期薪資)+27,600元×12×5(未到期五年薪資總和)=1,849,200元】,本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8,972元,然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上訴人提起上訴,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是應徵收之第二審裁判費為9,657元【計算式:28,972元÷3=9,657元,元以下無條件捨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