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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69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智財)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洪碧雀

原告
好帝一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貞秀
訴訟代理人
葉子寧律師
訴訟代理人
徐仕瑋律師
複代理人
曾郁恩律師
被告
朱旭斌
訴訟代理人
方金寶律師

吳文淑律師

吳冠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定民國115年4月10日下午5時宣判,因案情繁雜,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延展宣判期日為民國115年4月30日下午5時,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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