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88號
- 上訴人
- 永霖服裝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舜湰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莨棋等間因110年勞訴字第88號請求給
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54,4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勞動法庭法 官 蘇正賢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勞訴字第88號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莨棋等間因110年勞訴字第88號請求給
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54,4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勞動法庭法 官 蘇正賢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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