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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88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蘇正賢

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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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舜湰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莨棋等間因110年勞訴字第88號請求給

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54,4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勞動法庭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容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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