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9號
- 上訴人
- 廣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賜杰
- 被上訴人
- 方奕翔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方奕翔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部分上訴
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61,611元【2,100,000元(計算式:35,0
00元×12月×5年=2,100,000元)+145,151元+16,460元=2,261,61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2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