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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選派檢查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05 日
  • 法官
    王參和

  • 當事人
    法蘭西床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1號 抗 告 人 法蘭西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義人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候炳瑩間選派檢查人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5月31日所為之民事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書記官 程伊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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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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