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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32號

選任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李姝蒓

聲請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代理人
汪順生
相對人
全球國際家電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派清算人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項規定,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同法第20條及前項以外之費用,聲請人未預納者,法院得拒絕其聲請。經查,本件相對人之唯一董事陳進連已於民國110年3月28日死亡,聲請人雖聲請選任相對人之連帶保證人黃政豪擔任相對人之清算人,惟黃政豪戶籍設於臺南○○○○○○○○永康辦公室,本院無從詢問其是否願擔任相對人之清算人(相對人與其清算人間應有委任關係之合意),另本院審酌相對人清算事務之進行,需委任專業人士(如會計師、律師)為之,依非訟事件法第177條準用第174條之規定,選派清算人應由公司負擔報酬,是以經本院核定適當之酬金後,即有依法命由聲請人預納之必要,如聲請人拒絕預納,依上揭規定,法院自得拒絕其聲請而予駁回。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項規定,命聲請人於文到7日內具狀陳報是否願意先行負擔(支付)清算人相關報酬費用,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姝蒓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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