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字第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9 日
- 當事人蘇冠州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45號 聲 請 人 蘇冠州 代 理 人 卓家立律師 陳彥廷律師 相 對 人 柔詩美針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丁裕 代 理 人 莊志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派吳宗璋會計師為相對人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如附表所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業經本院及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下稱臺南高分院)裁定准許確定在案(本院110年度司更一字第1號、110年度抗字第14號、臺南高分院110年度非抗字第6號)。上開確定裁定選派之檢查人姜言馨會 計師,事後雖因健康狀況不佳等原因而辭任暫停檢查程序,惟相對人迄今仍未就聲請人所質疑之相關問題向股東說明,檢查事由並未獲釐清,仍有檢查之必要性,故聲請另行選派檢查人,繼續檢查程序,以維股東權益等語。 二、查聲請人前以持有相對人股份50萬股,占已發行股數百分之5,為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1以 上之股東,符合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及財產資料,經本院以110年度司更一字第1號裁定選派姜言馨會計師為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如附表所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經相對人提起抗告後,本院以110 年度抗字第14號裁定抗告駁回,相對人以上開裁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由提起再抗告,經臺南高分院於民國110年8月13日以110年度非抗字第6號裁定再抗告駁回確定在案等情,業經本院調取上開案件卷宗核閱屬實。惟選派之檢查人姜言馨會計師以其已屆高齡,健康狀況不佳而具狀表示辭任檢查人職務,本院以110年度司更一字第1號裁定准予解任,並就解任後另行選派檢查人一事,函請社團法人臺灣省會計師公會推薦適任人選,並經該公會函覆推薦吳宗璋會計師到院。本院審酌公會推薦之吳宗璋會計師,學歷為美國德州大學財務碩士、國立中興大學會計系學士,曾任職泛亞國際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及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現職聯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並為遠見國際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執業年資長達16年,學歷、經歷及專長均足適任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之檢查人,且其執業處所非在臺南市(事務所位在臺北市),與兩造間查無利害關係,對於相對人業務、帳目及盈虧情況,應能本於專業知識予以檢查,當能適時維護、保障聲請人及相對人其他股東之權益,是依聲請人聲請選派吳宗璋會計師為相對人之檢查人,續行檢查相對人如附表所示之業務帳目、財產情形,並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聲請人雖以陳俊宇會計師經本院選派為108年度司字第23號 案件之檢查人(相對人為一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一誠 公司),一誠公司與本件相對人公司同為武東實業股份有限 公司代工廠商,二公司與武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之狀況、交易模式均有相似及可比較之處,爰請求選派陳俊宇會計師為本件檢查人等語。惟查,本件相對人與上開另案之一誠公司係屬不同法人,有各自業務帳目、財產,檢查人須依公司提供之資料予以檢查,不因聲請人上述情形而影響會計師之專業檢查能力,且社團法人臺灣省會計師公會推薦之吳宗璋會計師,其學、經歷均不亞於陳俊宇會計師,並無不能適任檢查人一職之情形,是聲請人上開主張,尚不影響前揭本院選派之結果。又兩造間選派檢查人一事,業經裁定准許確定在案,已如前述,本件僅就檢查人人選另行裁定,故兩造僅得就檢查人人選一事如有不服提起抗告,不得以不符合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予以爭執,應併指明之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朱烈稽 【附表】 編號 文件名稱 1 柔詩美針織股份有限公司與武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自民國102年起迄今之交易文件。 2 柔詩美針織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102年起迄今,每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完整財務報表及附註資料,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各會計科目明細分類帳、營業稅申報書、財產目錄及存貨明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