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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2322號

給付營業登記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07 日

債權人
台灣維百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源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子玹即翊軒食品行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依債權人聲請狀記載及本院查詢結果,本件債務人黃子玹即翊軒食品行之戶籍地址為「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4樓」,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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