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23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營業登記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07 日
- 當事人台灣維百有限公司、陳俊源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2322號 債 權 人 台灣維百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源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子玹即翊軒食品行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依債權人聲請狀記載及本院查詢結果,本件債務人黃子玹即翊軒食品行之戶籍地址為「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4樓 」,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