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25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31 日
- 當事人甲○○○股份有限公司、乙○○、丁○○、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2550號 債 權 人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丁○○ 債 務 人 丙○○ 一、債務人丁○○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貳仟伍佰參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以及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明文。而所謂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係指依其聲請之意旨本身在法律上無理由,或與所附證物不符。又「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為之單獨行為無效。」、「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民法第78條、第1086條第1項、第1089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民國110年7月20日開始施行之修正民法第205條定有明文。此規定,於修正施行前即已約定,而 於修正施行後始發生之利息債務,亦適用之。民法債編施行法第10條之1,復規定甚詳。析言之,當事人間縱在110年7 月20日前就利息已有高於年息16%之利率約定,但因自該日 起約定利息利率逾年息16%之部分為無效,故利息請求權人 自該日起可得請求之利息利率,即以年息16%為限。 五、經查: ㈠本件債權人係以債務人丙○○邀同債務人丁○○為連帶保證人與 第三人鋐昌車業行簽訂分期付款買賣約定書(下稱系爭約定 書),債權人已自第三人鋐昌車業行受讓系爭約定書債權, 詎債務人未依約還款,現尚積欠本金新臺幣92,537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由,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前開金額,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等語。惟查,債務人丙○○係民國00年 00月00日出生且未婚,於系爭約定書簽訂時為未滿20歲之限制行為能力人,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1紙在 卷可稽。故於簽立系爭約定書時,債務人丙○○乃一限制行為 能力人,則依前開說明,系爭約定書原則上應得債務人丙○○ 全體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或承認,始為有效。又債權人提出之系爭約定書影本,並無債務人丙○○法定代理人之簽名,經本 院於110年6月8日命債權人應於通知送達後翌日起7日內補正系爭約定書經債務人丙○○之法定代理人允許或同意之釋明文 件,然債權人迄未補正,揆諸前揭說明,債權人關於債務人丙○○部分之聲請即非適法,應予駁回。 ㈡本件債務已約定遲延利息利率依年息20%計算, 該約定係在1 10年7月20日前即已作成,債權人並據此請求債務人給付自 給付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惟依前 開說明,債權人自110年7月20日起可得請求之利息,即受最高利率年息16%之限制。債權人自該日起之利息請求,其利 率逾前開限度者,於法即有未合,亦應予駁回。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