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66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30 日
- 當事人鑫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蔡明道、台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黃柏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6645號 債 權 人 鑫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道 債 務 人 台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柏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肆佰陸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五、查本件債權人係主張債務人台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禮公司)積欠貨款新臺幣(下同)195,615元未為清償為由, 聲請對台禮核發支付命令,並提出應收帳款明細表、109年6月9日三聯式發票、109年7月17日三聯式發票、109年8月31 日三聯式發票、109年7月8日三聯式發票、營業人銷貨退回 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商品推廣合作契約書等件影本為證。惟依債權人提出之109年6月9日三聯式發票(下稱系爭發票)「買受人:見解文化傳播(股)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 、總計新臺幣參仟壹佰伍拾元」之記載,就系爭發票負有給付義務之人應為見解文化傳播(股)公司,債權人就系爭發票所載金額3,150元向債務人請求給付,顯無理由。是本件自 債權人聲請之意旨及提出之前開證明文件以觀,債務人應僅就其中192,465元貨款為給付,債權人就此部分之請求,應 予准許;其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准許金額範圍之請求,並無理由,依前開說明,其聲請應予駁回。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王淨瑩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