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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73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26 日
  • 法定代理人
    吳尚霖

  • 原告
    慧華投資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7377號 債 權 人 慧華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尚霖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邱桐即邱曉誠之繼承人、汪若涵即邱曉誠之繼承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民法第1174條第1項、第1175條復已 揭示。故被繼承人之繼承人若已聲明拋棄繼承權,則無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自毋庸對被繼承人之債務負清償之責,合先敘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以被繼承人邱曉誠向其貸款,至今尚有本金新臺幣24,000,000元及其利息未清償,且被繼承人邱曉誠已於民國110年6月3日死亡為由,聲請對其繼承人即債務人邱桐 、汪若涵發支付命令云云。惟查,邱桐、汪若涵已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經本院110年度司繼字第2580號准予備查,故 債務人邱桐、汪若涵自無庸就上開債務負清償責任,聲請人請求債務人邱桐、汪若涵清償貸款,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哲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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