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13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24 日
- 當事人黃婷歡、傑太國際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林淑蘭、高第國際設計股份有限公司、林崑煌、以伯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段整、洪志易、飛華機電工程有限公司、朱伯雍、泓燁綠能有限公司、李明輝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1344號 債 權 人 黃婷歡 債 務 人 傑太國際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蘭 債 務 人 高第國際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崑煌 債 務 人 以伯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段整 債 務 人 洪志易 債 務 人 飛華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伯雍 債 務 人 泓燁綠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輝 一、債務人傑太國際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林崑煌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高第國際設計股份有限公司、林崑煌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以伯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林崑煌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洪志易、林崑煌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伍萬參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飛華機電工程有限公司、林崑煌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貳萬柒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泓燁綠能有限公司、林崑煌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貳萬參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傑太國際設計工程有限公司、高第國際設計股份有限公司、以伯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洪志易、飛華機電工程有限公司、泓燁綠能有限公司、林崑煌應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八、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九、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嘉佑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