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21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30 日
- 當事人有限責任臺南第三信用合作社、郭登全、瀛鼎酈有限公司、陳瑋霖、戴義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2110號 債 權 人 有限責任臺南第三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郭登全 債 務 人 瀛鼎酈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瑋霖 債 務 人 戴義明 陳俊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拾柒萬壹仟參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零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萬捌仟壹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零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肆萬捌仟陸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零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捌萬柒仟壹佰伍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零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又債權人聲請狀之「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中,本未記載其請求內容應由債務人連帶給付。惟聲請狀之「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中,已聲明債務人應負連帶給付責任,且嗣已提出「民事聲請更正狀」更正其請求內容為「債務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爰依債權人更正後之請求內容核發本支付命令第一至四項,附此敘明。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池東旭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 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