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32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01 日
- 當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許志文、楊竣閎即東豐商行(獨資商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323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楊竣閎即東豐商行(獨資商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萬參仟參佰捌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本金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榕勝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110年度司促字第023235號附表 利息:序號 本 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303384元楊竣閎即東豐商行自民國110年5月17日起至民國110年6月30日止年息1%自民國110年7月1日起至民國110年9月21日止年息1.78%自民國110年9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2.78%違約金:序號 本 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303384元楊竣閎即東豐商行自民國110年6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