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47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30 日
- 當事人群昇工程有限公司、陳允中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4772號 債 權 人 群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允中 上列債權人因請求給付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對債務人林佑玄、宇宸國際有限公司汐止遠雄館(歐雅系統家具)、宇宸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五百元,此為必備之程式;未繳足裁判費,經定期間而未補繳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第249條第1 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6日通知債權人於7日內 補繳,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其聲請顯非適法,應予駁回。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梁漢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