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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012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0125號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務人
荷魯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荷魯斯科技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吳協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捌仟捌佰柒拾元,及其中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記: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王淨瑩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030125號利息:本金序號本金(新臺幣)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277075元自民國110年3月24日起至民國110年10月21日止年息2.53%自民國110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3.53%00211795元自民國110年7月24日起至民國110年10月21日止年息2.53%自民國110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3.53%違約金:本金序號本金(新臺幣)違約金計算方式001277075元自民國110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11795元自民國110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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