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01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2 日
- 當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許志文、荷魯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012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荷魯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荷魯斯科技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吳協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捌仟捌佰柒拾元,及其中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王淨瑩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030125號利息:本金序號本金(新臺幣)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277075元自民國110年3月24日起至民國110年10月21日止年息2.53%自民國110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3.53%00211795元自民國110年7月24日起至民國110年10月21日止年息2.53%自民國110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3.53%違約金:本金序號本金(新臺幣)違約金計算方式001277075元自民國110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11795元自民國110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