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03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30 日
- 當事人黃韋達、燦輝科技有限公司、陳榮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0312號 債 權 人 黃韋達 債 務 人 燦輝科技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榮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柒萬捌仟肆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債務定有清償期者,債務人於約定之清償日屆至而仍未清償者,始負遲延責任。而依債權人提出之支票,其上所載之發票日為民國103年12月30日,因債權人於該發票日起即可 提示支票請求付款銀行付款,故可推論該發票日即為兩造約定之清償日。參以前開說明,債務人於前述約定清償日之翌日即103年12月31日起,始需負遲延責任,此時債權人始得 向債務人請求遲延利息。本件債權人請求之利息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准許者,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池東旭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 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