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5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30 日
- 當事人林聖欽即立德糧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591號 債 權 人 林聖欽即立德糧行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蔡勛宇即有麵町食品行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未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蔡勛宇即有麵町食品行核發支付命令,惟狀內並未載明蔡勛宇即有麵町食品行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年籍資料,本院尚無從特定蔡勛宇即有麵町食品行為何人,經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26日通知債權人於7日內提出蔡 勛宇即有麵町食品行之最新戶籍謄本,該通知已合法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債權人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補正,致本院無法特定債務人蔡勛宇即有麵町食品行為何人,亦無從就其有無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等法定要件為審查,依前開說明,債權人對債務人蔡勛宇即有麵町食品行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