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51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12 日
- 當事人旲大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林志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5153號 債 權 人 旲大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明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松山營造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松山營造有限公司設址為高雄市鳳山區,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