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5946號
- 債權人
- 東隆水電材料行
- 法定代理人
- 黃建綸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誠玉開發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各款之事項,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誠玉開發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 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30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提出誠玉開發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此項通知已於民國110年4月1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釋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