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7089號
- 債權人
- 科技部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
設臺南市○市區○○○路00號 法定代理人 蘇振綱 住臺南市○市區○○○路00號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安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債權人之聲請如不合於上開規定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查依債權人所陳報之債務人公司址,及在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查得之公司基本資料,債務人公司所在地為「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0號」,故其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應在新北市中和區。則依前開說明,本件應專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之聲請既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即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