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79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31 日
- 當事人中興開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張傳芳、鳳翔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曾序霖、曾忠信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907號 債 權 人 中興開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傳芳 代 理 人 蔡政憲律師 債 務 人 鳳翔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曾序霖 債 務 人 曾忠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陸拾柒萬肆仟捌佰伍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捌拾捌萬參仟肆佰肆拾肆元,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其餘聲請駁回。 四、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及補充理由狀所載。 五、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03條明定。是如債務已約定利息,則應從其約定。次按除商業上另有習慣,或當事人間有利息遲付逾一年後經催告而不償還時,債權人得將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之書面約定者,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民法第207條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主張分配表中不足額尚有8,558,300元,未獲清償,遂聲請本院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惟債權人請求之8,558,300元尚包括利息2,883,444元,則本支付命令第一項請求應以本金列計即5,674,856元(計算式:8,558,300元-2,883,444元)計算利息,逾此部分經核無複利 之約定應予駁回。是依前開說明,本件債權人請求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准許者,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