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15 日
- 當事人吳全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0號 債 務 人 吳全崑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而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於清償,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再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以促使債務人確實履行更生方案,並教育其合理消費觀念,避免因違反更生方案而導致無法免責之結果,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 、第64條之1第1款、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吳全崑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9年度消 債更字第351號民事裁定自民國(下同)110年3月5日下午5 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在案,債務人提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送債權人表示意見後,並無債權人具狀表示不同意,是本件認可更生方案之理由如下: ㈠債務人現於園藝公司任職,從事搬運工作,每月工作日數不定,薪資以每日新臺幣(下同)900元計算,每月平均薪資 約為14,248元,另有郵局存款39元、普通重型機車一輛及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解約金10,314元,此外並無其他投資、財產或收入。又上開存款金額甚低,車輛則為101 年出廠,使用距今已近10年,幾無殘值,是難認具清算價值,此有債務人財產所得資料清單、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回函、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函文、債務人陳報狀、存摺影本、機車行車執照影本、債務人任職公司陳報狀、在職證明書、薪資明細表與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回函等在卷可佐,足認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具備履行更生方案之可能性並有具清算價值之保單解約金10,314元。 ㈡依債務人110年8月11日所提更生方案記載,其於聲請更生前之107年8月起至108年4月止並無固定工作,係以資源回收為業,自108年5月起至109年6月止則於禮儀精品社擔任臨時雇員,自109年7月起始於目前公司任職,是其前二年之可處分所得總額為292,000元,必要生活費為288,000元,核與卷內資料尚屬相符,可信為真,前揭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為4,000元。又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 分所得總額為1,025,856元(計算式:14,248元×72期),加計具清算價值之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解約金10,314元(債務人誤載為10,210元),共計1,036,170元,而債 務人必要生活費用為820,080元(計算式:11,390元×72期),兩者扣除後之餘額為216,090元,可知債務人已提出其財 產加計可處分所得餘額逾十分之九金額作為清償,其所提更生方案符合前開第64條之1第1款規定之盡力清償且清償金額高於更生聲請前二年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用支出後之餘額。 ㈢此外,債務人履行更生方案之總清償金額為216,000元,清償 比例明顯偏低,但考量債務人年事偏高,從事園藝工作,每月工作天數及收入尚非固定,於更生方案中提列之個人生活費亦低於衛生福利部公告之110年度臺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 活費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規定核算之必要生活費數額,並將具清算價值之保單解約金提列至各期清償金額中,衡酌債務人年齡、經濟能力、家庭狀況、身心狀態等認如附件一所示更生方案尚屬可行。審酌本件更生方案長達6年,如強令債務人負擔過高之清償金額,恐因履行不易 致無法完成更生方案,不惟負債之債務人難以清理其債務,更生目的無法達成,債權人債權亦難以受償,故為兼顧債權人與債務人利益,更生方案之清償金額仍應以債務人可負荷之金額為妥適。 三、綜上,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之更生方案,其條件既已盡力清償,復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 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應予認可,並依上揭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令債務人撙節支出,避免浪費奢侈行為,以求公允,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件一:更生方案 一、更生方案內容 1.每期清償金額: 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共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3,000元。 2.清償期間及方法: (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於每月15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繳款、匯款方式或自動櫃員機(ATM)轉帳或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內,匯費或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 (2)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二之分配表所示。 3.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新臺幣6,648,494元。 4.清償總額:新臺幣216,000元。 5.清償成數:3.25%。 6.債務人同意倘任一期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期限利益,縱其他期數未屆清償期,仍視為全部到期。 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清償額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每期可分配之金額 6年總清償額 一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35,047 0.53% 16 1,152 二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6,598,882 99.25% 2,977 214,344 三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14,565 0.22% 7 504 合 計 6,648,494 100﹪ 3,000 216,000 附件二: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從事奢靡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 三、不得購置不動產。 四、不得購買機動車輛。 五、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 六、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 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十二、不得參與賭博。 十三、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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