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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8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17 日

債務人
黃兆瑾
債務人
0000000000000000
代理人
李汶宜律師(法扶律師)
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理人
戴安妤
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債權人
標準財信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孫嘉駿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黃怡玲
債權人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翁 健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代理人
黃勝豐
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理人
陳正欽
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債權人
杜拜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張嵐瑋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債權人
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范惠霞

上列當事人間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而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於清償,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再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以促使債務人確實履行更生方案,並教育其合理消費觀念,避免因違反更生方案而導致無法免責之結果,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4條之1第1款、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黃兆瑾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10年度消債更字第111號民事裁定自民國(下同)110年4月29日下午5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在案,債務人提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送債權人表示意見後,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杜拜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8人固均具狀表示清償比例過低,不同意該更生方案,主張有再提高清償金額之必要,惟查:

㈠債務人目前任職於立華揚精密股份有限公司,擔任總務會計職務,薪資採月薪制,每月薪資為新臺幣(下同)24,000元,如當月無請假可加計全勤獎金1,000元,扣除勞保及健保費用後,每月實領為23,704元,名下另有郵局、遠東商業銀行、彰化商業銀行存款各173元、45元、2,864元及三商美邦人壽保險保單解約金29,512元,此外無其他投資、財產或收入。又上開存款金額不高,難認具清算價值,此有債務人財產所得資料清單、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函文、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函文、債務人任職公司出具之陳報狀、薪資明細表、在職證明書、債務人陳報狀、存摺影本及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文等在卷可佐,足認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具備履行更生方案之可能並有具清算價值之保單解約金29,512元。

㈡依債務人110年10月4日所提更生方案記載,其於更生聲請前二年即自108年4月起至110年3月止之可處分所得為600,000元,另債務人尚須扶養父親並由債務人與其他二扶養義務人共同負擔,債務人每月應分擔之扶養費為5,322元,則其於更生前二年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應以510,888元為合理,債務人以515,160元列計,尚非可採,前揭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為89,112元。再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為1,706,688元(計算式:23,704元×72期),加計具清算價值之保單解約金29,512元,共計1,736,200元,而債務人為提高清償金額,每月願以3,300元列計父親扶養費,是其更生程序中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用計為1,387,080元【計算式:(生活必要費用15,965元+扶養費3,300元)×72期】,兩者扣除後之餘額為349,120元,可知債務人已提出逾可處分所得餘額十分之九之金額作為清償,其所提更生方案符合前開第64條之1第1款規定之盡力清償且債權人受償總額高於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生活必要費用之餘額。

㈢此外,債務人履行更生方案之總清償金額為349,128元,清償成數僅為4.37%,清償比例明顯偏低,但考量債務人於更生方案中提列之扶養費用低於衛生福利部公告之110年度臺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及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規定核算之必要生活費數額,且將其具清算價值之保單解約金加計於每期清償金額中,符合清算保障原則,每月收支餘額亦全數用以清償,並衡酌債務人年齡、經濟能力、家庭狀況、身心狀態等認如附件一所示更生方案尚屬可行。審酌本件更生方案長達6年,如強令債務人負擔過高之清償金額,恐因履行不易致無法完成更生方案,不惟負債之債務人難以清理其債務,更生目的無法達成,債權人債權亦難以受償,故為兼顧債權人與債務人利益,更生方案之清償金額仍應以債務人可負荷之金額為妥適,債權人前揭所指尚非可採。

三、綜上,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之更生方案,其條件既已盡力清償,復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應予認可,並依上揭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令債務人撙節支出,避免浪費奢侈行為,以求公允,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一:更生方案
一、更生方案內容      1.每期清償金額:    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共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4,849元(其中分期清償之保單解約金410元)。 2.清償期間及方法: (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於每月15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繳款、匯款方式或自動櫃員機(ATM)轉帳或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內,匯費或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 (2)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二之分配表所示。 3.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新臺幣7,992,120元。 4.清償總額:新臺幣349,128元。 5.清償成數:4.37%。      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清償額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每期可分配之金額  6年總清償額  一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529,942 19.13% 928 66,816  二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87,339 4.85% 235 16,920  三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09,518 11.38% 552 39,744  四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601,796 7.53% 365 26,280  五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80,142 11.01% 534 38,448  六 標準財信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40,077 4.26% 207 14,904  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45,729 4.33% 210 15,120  八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1,368,393 17.12% 830 59,760  九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30,855 5.39% 261 18,792  十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27,381 2.85% 138 9,936 十一 杜拜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473,761 5.93% 287 20,664 十二 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97,187 6.22% 302 21,744    合        計  7,992,120 100% 4,849 349,128 
附件二: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從事奢靡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 三、不得購置不動產。 四、不得購買機動車輛。 五、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 六、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 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十二、不得參與賭博。 十三、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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