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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家催字第227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21 日

聲請人
蕭春美即被繼承人蔡承言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蔡承言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對被繼承人蔡承言(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08年12月17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0鄰○○000號)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蔡承言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壹年貳月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間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即歸屬國庫。

被繼承人蔡承言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壹年貳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蔡承言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蔡承言(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0鄰○○000號)於民國108年12月17日死亡,聲請人經本院以110年度司繼字第2093號裁定,選任為蔡承言之遺產管理人,茲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聲請對蔡承言之債權人、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語,並提出被繼承人蔡承言之除戶謄本、本院110年度司繼字第2093號裁定、更正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影本各1件為證。

二、按家事事件法第138條規定,法院依遺產管理人聲請為公示催告時,除記載第137條第1項第2款及第5款所定事項外,並應記載下列事項:㈠遺產管理人之姓名、住所及處理遺產事務之處所,㈡報明債權及願否受遺贈聲明之期間,並於期間內應為報明或聲明之催告,㈢因不報明或聲明而生之失權效果。又遺產管理人之職務如下:㈠編製遺產清冊,㈡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㈢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管理人所已知者,應分別通知之,㈣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㈤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或遺產歸屬國庫時,為遺產之移交,民法第1179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誤,爰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准對被繼承人蔡承言之債權人、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尹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洪培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家催字第227號於民國 111 年 0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公示催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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