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家聲字第32號
- 聲請人
- 楊OO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監護宣告事件,應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楊OO應向本院繳納之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撤銷監護宣告事件,前經本院109年度家救字第168號裁定准對聲請人予以訴訟救助在案。嗣經本院以109年度監宣字第501號裁定確定,並諭知「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是本件聲請人因訴訟救助暫免繳納之程序費用自應由聲請人負擔。經本院調卷審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關係所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應由聲請人負擔。是以,故聲請人因訴訟救助而暫免繳納之程序費用為1,000元,應由聲請人楊OO向本院繳納之,爰依職權連同法定利息在內而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