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127號
- 聲請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雷仲達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黃德智
- 相對人
- 賴秀珍
- 相對人
- 蔣天才
- 債務人
- 侑義國際金屬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冠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賴秀珍、蔣天才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侑義國際金屬有限公司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設定新臺幣(下同)28,818,006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債權額比例:00000000/00000000),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8年9月22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債務人侑義國際金屬有限公司於107年9月28日向聲請人申請授信綜合額度貸款15,000,000元,迄109年10月28日止,尚有本金12,725,900元及如鈞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2746號支付命令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支付命令聲請狀、本院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109年度司促字第32746號)等影本各1件、土地登記謄本2件及建物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0年度司拍字第000127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北區 正興段 1243-27 65.00 全部 002 臺南市 北區 正興段 1244-24 34.00 全部 所有權人:賴秀珍,權利範圍:3分之1 所有權人:蔣天才,權利範圍:3分之2 附表(建物)︰ 110年度司拍字第000127號 建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主要建築 一 二 三 四 騎 地 合 面 主要 陽 面 編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積 積 材料及 下 建築 號 單 單 範圍 房屋層數 層 層 層 層 樓 層 計 位 材料 台 位 001 1937 臺南市○區○○路○段00巷00號 臺南市○區○○段0000000地號 4層樓房鋼筋混凝土造 44.96 52.72 52.72 48.45 7 .52 45.82 252.19 平方公尺 鋼筋混凝土造 4. 27 平方公尺 全部 所有權人:賴秀珍,權利範圍:3分之1 所有權人:蔣天才,權利範圍:3分之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