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1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03 日
- 當事人易來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楊丁發、鑫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陳泰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非訟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171號 聲 請 人 易來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丁發 相 對 人 鑫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即鑫曜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泰羽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動產抵押之抵押權人,於債務人不履行契約時,得占有抵押物,並得出賣,就其賣得價金優先於其他債權而受清償。動產擔保交易法第15條定有明文。又抵押權人不自行拍賣,而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則法院亦應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最高法院52年度台抗字第128號判例、最高法院61年度第1次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二)、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64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第47號意旨參照)。次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此觀諸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之規定自明。而依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條之規定, 上開規定於動產擔保交易,亦適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110年2月23日將如附表所示之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5,000,000元之抵 押權與聲請人,抵押權存續期間至111年2月23日,擔保相對人對聲請人所負票據債務及工業廠房租賃所負債務(包括但 不限於過去所欠租金),並辦畢抵押權登記在案。後相對人 積欠票款合計3,150,000元及法定利息以及積欠租金共2,800,000元,屆期未清償,並已取得本院110年度司票字第1317 號民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臺南市政府動產抵押登記證明書影本1件、動產抵押契約書影本1件、本票2紙 影本、110年度司票字第1317號民事裁定影本、租賃契約書 公證書、存證信函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相對人迄今仍未具狀陳述意見。本件聲請,經核合於前揭法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 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