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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227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29 日

聲請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法定代理人
非訟代理人 黃信文
相對人
鄭穎隆即沅隆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鄭穎隆即沅隆企業社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84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40年6月27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鄭穎隆即沅隆企業社於110年6月24日簽發面額新臺幣3,200,000元,到期日為110年8月2日之本票1紙向聲請人借款,惟屆期提示未為清償,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等影本各1件、土地登記謄本6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洪嘉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0年度司拍字第000227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鹽水區 月津段 750 158.25 3分之1 002 臺南市 鹽水區 月津段 750-1 5.90 3分之1 003 臺南市 鹽水區 月津段 751 4.13 3分之1 004 臺南市 鹽水區 月津段 752 6.08 全部 005 臺南市 鹽水區 月津段 753 189.00 全部 006 臺南市 鹽水區 月津段 753-1 7.07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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