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2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8 日
- 當事人臺灣工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林杇柴、達邦有限公司、張文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295號 聲 請 人 臺灣工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杇柴 相 對 人 達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達邦有限公司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之租金、貨款、價金、手續費、借款、墊款、保證、票款、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實行抵押權之費用所生之債務,設定新臺幣(下同)14,4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下同)140年9月27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達邦有限公司於民國110年9月29日簽發面額14,40 0,000元、到期日為110年11月30日之本票1紙向聲請人借 款,詎經聲請人屆期向相對人提示付款,尚欠11,722,000元未獲支付。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買賣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本票等件影本及不動產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司法事務官 張榕勝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10年度司拍字第000295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東區 虎尾段 1352 3411.74 10000分之195 附表(建物)︰ 110年度司拍字第000295號 編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範圍 七 層 合 計 面 積 單 位 主要 建築 材料 陽 台 面 積 單 位 001 1312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7樓之4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12層樓房 鋼筋混凝 土造 253.74 253.74 平方公尺 鋼筋混凝土造 38.33 平方公尺 全部 共有部分:虎尾段1224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37 共有部分:虎尾段1225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228 002 1313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7樓之3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12層樓房 鋼筋混凝 土造 139.20 139.20 平方公尺 鋼筋混凝土造 11.38 平方公尺 全部 共有部分:虎尾段1224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77 共有部分:虎尾段1225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