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繼字第19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19 日
- 當事人老屋新悅有限公司、王睿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1940號 聲 請 人 老屋新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睿謙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江OO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江OO於民國92年8月13日死 亡,其繼承人均聲明拋棄繼承,為確保聲請人之權利,爰請求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即被繼承人江OO固於民國92年8月13日死 亡,惟查被繼承人尚有第三順位兄弟江OO仍存在,且經查未 為拋棄繼承,有本院收案查詢附卷可佐,並據本院依職權調閱92年度繼字第1056號拋棄繼承卷宗核閱無誤,故本件被繼承人江OO非有繼承人有無不明之情事,則本件聲請因被繼承 人江OO尚有繼承人得為繼承並管理被繼承人之財產,自與選 任遺產管理人之規定不符,聲請人之聲請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田修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書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