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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字第1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3 日

  • 當事人
    黄建享黄柏菁黄梅菁康世詮康金泰康育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136號 聲 請 人 黄建享 黄柏菁 黄梅菁 康世詮 康金泰 康育綺 上六人共同 代 理 人 陳文忠律師 蔡青芬律師 相 對 人 陳和順 上列當事人與第三人匯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萬玖仟零參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規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並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此觀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規定即明。 二、查相對人與聲請人、第三人匯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匯智公司)間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前經本院106年 度重訴字第256號第一審民事判決原告(即相對人)勝訴, 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聲請人與匯智公司)負擔。嗣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度重 上字第36號第二審民事判決將第一審判決廢棄並改判被上訴人(即相對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且諭知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後相對人對第二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末經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428號民事 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另諭知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聲請人爰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三、前述事實,業經本院調閱上開民事卷宗查核無誤。則依前述歷審民事裁判主文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內容,本件之訴訟費用,均應由相對人負擔。而經查驗歷審民事卷宗內相關單據,並與聲請人提出之訴訟費用計算書、繳費單據核對後,計得聲請人預納之訴訟費用共為新臺幣(下同)1,109,036元(詳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是該筆聲請人先行墊付之 訴訟費用,即應由相對人全額給付予聲請人。爰依前開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後,裁定如主文。 四、除附表所示訴訟費用外,聲請人另主張其支出變更使用執照費用15,000元,需一併請求相對人給付。惟前述費用為聲請人自行支出,並非法院命聲請人預納,則依前開說明,該等費用並非訴訟費用之一部,聲請人尚不得於本件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中,請求確定上開費用中相對人應給付之數額。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目 金額(新臺幣) 備註 第二審裁判費 1,063,836元 於107年3月13日繳納。 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 45,200元 分別於①107年4月17日②107年5月8日③108年2月15日④108年2月15日⑤108年2月15日向臺南市安南地政事務所繳納①4,800元②34,000元③1,600元④1,600元⑤3,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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