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14號
- 聲請人
- 成功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孫榮宗
- 相對人
- 謝宏德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本院一0九年度裁全字第八三號假處分等事件,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本院一0九年度司執全字第二八七號)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處分,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處分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第533條前段規定即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向本院聲請假處分,經本院以109年度裁全字第83號民事裁定准許為假處分及假扣押在案,並於相對人依該裁定主文第一項意旨為聲請人提供擔保後,以本院109年度司執全字第287號假處分強制執行事件,禁止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土地為所有權移轉行為,惟相對人迄今仍未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提起本案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第533條前段之規定,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三、經查,前開聲請意旨所述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9年度裁全字第83號、109年度司執全字第287號卷宗查核無誤,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索引卡查詢資料在卷可憑。則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利 範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南市 仁德區 勝利 157 1547.21 1/1 2 臺南市 仁德區 勝利 177 95.24 1/1 3 臺南市 仁德區 勝利 178 982.59 1/1 4 臺南市 仁德區 勝利 179 452.11 1/1 5 臺南市 仁德區 勝利 180 63.98 1/1 6 臺南市 仁德區 勝利 183 6362.98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