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字第2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03 日
- 當事人慈龍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張家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265號 聲 請 人 慈龍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豪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李金隆即大欣工程行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承攬聲請人之「國道3號田寮3號國高架橋及中寮隧道長期改善工程(第D11標)」灌漿岩 栓工程,然於民國110年1月底前,經檢測發現有重大瑕疵,為通知相對人進場將不合格處予以改善及復原,寄發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上開事宜,惟遭郵局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爰聲請裁定准將前開存證信函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存證信函、退回信封等影本為證。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之戶籍地址已於110年3月29日遷入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此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 稽。則聲請人應對相對人之最新戶籍地址寄送前開存證信函,然依聲請人所提出之信封影本所示,上開存證信函雖經郵局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惟聲請人寄送相對人信件地址係「台南市○○區○○○路000巷0號3樓」,並非相對人之現戶籍 地址,則聲請人既未向相對人之現戶籍地址為送達,尚難逕認相對人之應受送達處所處於不明之狀態,自與上開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是聲請人本件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交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