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4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265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03 日

聲請人
慈龍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豪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李金隆即大欣工程行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承攬聲請人之「國道3號田寮3號國高架橋及中寮隧道長期改善工程(第D11標)」灌漿岩栓工程,然於民國110年1月底前,經檢測發現有重大瑕疵,為通知相對人進場將不合格處予以改善及復原,寄發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上開事宜,惟遭郵局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爰聲請裁定准將前開存證信函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存證信函、退回信封等影本為證。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之戶籍地址已於110年3月29日遷入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此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則聲請人應對相對人之最新戶籍地址寄送前開存證信函,然依聲請人所提出之信封影本所示,上開存證信函雖經郵局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惟聲請人寄送相對人信件地址係「台南市○○區○○○路000巷0號3樓」,並非相對人之現戶籍地址,則聲請人既未向相對人之現戶籍地址為送達,尚難逕認相對人之應受送達處所處於不明之狀態,自與上開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是聲請人本件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交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