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字第4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27 日
- 法定代理人楊月華
- 原告尚鴻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許慧蘭、陳世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447號 聲 請 人 尚鴻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月華 相 對 人 許慧蘭 陳世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許慧蘭、陳世明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欲將如附件所示之存證信函(下稱系爭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許慧蘭、陳世明(內容為通知相對人債權讓與事實)。然依相對人戶籍謄本所載地址寄送系爭存證信函,遭郵務機關以招領逾期為由將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郵局存證信函、退回信封正本、相對人戶籍謄本為證。查相對人現仍均設籍於臺南市○○區○○路0段000 0號址,有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2份在卷可憑,且本院囑託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訪查之結果,該址無人居住,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110年8月18日南市警營偵字第1100422469號函在卷可稽。則聲請人已查調相對人之戶籍謄本,惟仍未能查知相對人之居所,可認為已用相當方法探查,並無怠於應有注意之情形。則聲請人聲請以公示送達對相對人為意思表示之通知,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符,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交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育秀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