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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759號

限期行使權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05 日

聲請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
享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許水池
相對人
許陳秀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限期行使權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兼法定代理人許陳秀敏」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 許陳秀敏」。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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