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776號
- 聲請人
-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戴誠志
- 相對人
- 蔡坤豪即杜克咖啡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中主文欄關於「新台幣參肆仟壹佰玖拾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台幣肆仟壹佰玖拾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