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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776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14 日

聲請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相對人
蔡坤豪即杜克咖啡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中主文欄關於「新台幣參肆仟壹佰玖拾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台幣肆仟壹佰玖拾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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