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字第7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14 日
- 當事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戴誠志、蔡坤豪即杜克咖啡店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776號 聲 請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相 對 人 蔡坤豪即杜克咖啡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中主文欄關於「新台幣參肆仟壹佰玖拾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台幣肆仟壹佰玖拾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