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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1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李姝蒓

原告
振揮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永吉
訴訟代理人
許雅芬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宜君律師
被告
添聖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添福
訴訟代理人
洪梅芬律師

涂欣成律師

李政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2月4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17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姝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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