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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25 日
  • 法官
    陳淑卿
  • 法定代理人
    莊雅慧

  • 當事人
    新立達土木工程有限公司王明聰即裕銘工程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15號 原 告 新立達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雅慧 訴訟代理人 莊淑潔 被 告 王明聰即裕銘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3月24日下午2時15分在 本院第15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書記官 謝璧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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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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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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