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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1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陳淑卿

上訴人
鑫城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原名稱:新立達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淑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明聰即裕銘工程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 年6 月30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金額為為新臺幣(下同)630,4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淑卿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璧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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