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0 日
- 當事人鑫城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15號 上 訴 人 鑫城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原名稱:新立達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淑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明聰即裕銘工程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 年6 月30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金額為為新臺幣(下同)630,4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41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書記官 謝璧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