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26 日
- 當事人三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明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24號 上 訴 人 三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裕坤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22,42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250元,未據訴人繳納,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書記官 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