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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24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張桂美

上訴人
三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裕坤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22,42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250元,未據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桂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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