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21 日
- 當事人許富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25號 原 告 許富強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富喬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9386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萬1,508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8,37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7,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書記官 曾美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