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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3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盧亨龍

原告
楊正浩
被告
傑太國際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代表人
林淑蘭
被告
高第國際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林崑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原告起訴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21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9,700元,該項裁定已於110年6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佐,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盧亨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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