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37號
- 原告
- 楊正浩
- 被告
- 傑太國際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林淑蘭
- 被告
- 高第國際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林崑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原告起訴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21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9,700元,該項裁定已於110年6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佐,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