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08 日
- 當事人沃斯能源有限公司、林家丞、宇滕科技工業有限公司、葉淑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53號 上 訴 人 沃斯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家丞 上 訴 人 宇滕科技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淑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天昊能源有限公司、東億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2年3月3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沃斯能源有限公司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67,187元(計算式:256,840+710,347 =967,187),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5,855元;上訴人宇滕科技 工業有限公司之上訴利益為2,194,253元(計算式:590,611+1,6 03,642=2,194,253),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34,170元,惟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各自之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書記官 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