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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5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王參和

上訴人
沃斯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家丞
上訴人
宇滕科技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淑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天昊能源有限公司、東億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2年3月3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沃斯能源有限公司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67,187元(計算式:256,840+710,347=967,187),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5,855元;上訴人宇滕科技工業有限公司之上訴利益為2,194,253元(計算式:590,611+1,603,642=2,194,253),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34,17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各自之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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