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70號
- 原告
- 冠原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馬權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堡富建設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獲准,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3,4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4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6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