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建簡上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13 日
- 當事人兼端興業有限公司、尤佳慧、詹文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簡上字第3號 上 訴 人 兼端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佳慧 訴訟代理人 王藝樺 被上訴人 詹文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本院109年度營簡字第692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惟上訴人上訴理由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7條之規定,即由上訴人於上訴狀內簽名或蓋章,此有上訴 狀1紙附卷可查,為此,上訴人之上訴不合程式。故本院命上訴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以上訴人公司名義之大小章,逾 期不補,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施介元 法 官蔡雅惠 法 官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書記官 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