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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智字第8號

商標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06 日

法官徐安傑

上訴人
即原告
力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淑卿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力虎農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商標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0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安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李佳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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