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智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標權移轉登記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06 日
- 當事人力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魏淑卿、力虎農機有限公司、莊美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智字第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力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淑卿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力虎農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商標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75,0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書記官 李佳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