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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字第11號

請求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劉秀君

原告
魏光啟
被告
主從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吳經榮
被告
張一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依據原告訴之聲明:㈠被告應損害賠償及返還部分仲介費99,900元。㈡於PTT home-sale板、FB買房知識家(A你的Q)及moblie01居家綜合討論區等免付費公開網站發佈起訴狀附表一所示之聲明,端正居間業者紀律及企業社會責任。其中訴之聲明㈠部分係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金額為99,9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至訴之聲明㈡部分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586號裁定要旨參照),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故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0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元,原告尚應補繳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秀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南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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