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抗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免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15 日
- 法官劉秀君、盧亨龍、施介元
- 法定代理人何英明、邱月琴、程耀輝、郭明鑑、張兆順、莫兆鴻、龐維哲、麥康裕、李增昌、翁健、陳嘉賢
- 原告陳進典、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郭西良、馬明豪、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莊翠華、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林勵之、花旗、陳正欽、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滙豐、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怡君、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黃勝豐、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呂亮毅、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抗字第13號 抗 告 人 陳進典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郭西良 馬明豪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莊翠華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 理 人 林勵之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號0樓至0樓、 00樓至00樓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陳怡君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至0 樓、0樓、0樓及00號0、0樓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黃勝豐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呂亮毅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0樓、00樓及00樓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樓及地下0樓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代 理 人 鍾德暉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000○0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周侑增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債 權 人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張美英 債 權 人 周佑蘭 上列抗告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免責事件,對於民國110年9月30日本院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4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附表應更正如下列附表所示。 其餘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原裁定遺漏債權人周佑蘭之新臺幣(下同)500,000元債權,另債權人富全國際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下稱富全公司)並非新成立之債權人,未在法院公告期限內陳 報債權,迄今卻仍對抗告人扣薪,爰依法提出抗告,請求將周佑蘭及富全公司列入債權人等語。 二、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所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亦準用之。次按對於債權人所申報之債權及其種類、數額或順位,債務人或其他債權人得自債權表送達之翌日起,監督人、管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自債權表公告最後揭示之翌日起,於10日內提出異議;債權人所申報之債權,未經依第一項規定異議或異議經裁定確定者,視為確定,對債務人及全體債權人有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6條第1項、第5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本院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3號清算事件110年1月29日公告 之債權表,未將富全公司及周佑蘭列為債權人,經抗告人於110年2月26日異議表示:因債權人清冊漏未載抵押物擔保全人周佑蘭之借款債權500,000元,為此陳報請能列入債權表 等語,本院司法事務官因而重新製作110年3月15日債權表( 下稱系爭債權表),將周佑蘭之500,000元債權列為有擔保及有優先權債權人,且其行使擔保或優先權後,不能滿足清償之債權額(列入無擔保債權人)為0元,並公告、通知抗告人 及債權人,前開債權表於110年3月16日送達抗告人,抗告人並無再依法聲明異議,債權人亦無異議。嗣本院司法事務官依據系爭債權表,將周佑蘭與其他債權人均列為普通債權人,作成110年4月7日分配表(下稱系爭分配表),亦無人異議 ,周佑蘭並於同年月16日提供存摺封面,供本院匯入分配款受償2,279元等情(司執消債清卷一第262-265、314頁、卷二第2-43、74頁),依消債條例第36條第5項之規定,周佑蘭即屬普通債權人,原審未將周佑蘭列入附表,屬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如下列附表。 ㈡周佑蘭目前雖仍為抗告人所有臺南市柳營區果毅後段4053、4 092、4096、4096-1、4096-2、4096-3地號土地,應有部分5880分之2、同段4137、4137-9、415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24分之1、同段4137-7地號土地,應有部分4分之1等土地之抵 押權人,周佑蘭仍得就上開土地實行抵押權取償,惟抗告人經原審裁定不免責,如抗告人依消債條例第141、142條規定,清償達如下列附表所示金額,向本院聲請免責,經本院審認裁定抗告人免責後,亦將免除周佑蘭對抗告人之債權,而抵押權為擔保物權,以擔保之債權存在為前提,倘擔保債權不存在,抵押權即不存在,縱有抵押權登記,抵押人即抗告人亦得請求周佑蘭塗銷抵押權,併予敘明。 四、免責裁定確定時,除別有規定外,對於已申報及未申報之債權人均有效力;因不可歸責於債權人之事由致未申報之債權,債務人對該債權清償額未達已申報債權受償比例之債務,不受免責裁定之影響,消債條例第137條第1項前段、第138 條第5款亦有明文。查富全公司之債權未列入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3號清算事件110年3月15日債權表、110年4月7日 分配表部分,揆諸上開規定,日後如抗告人經裁定免責,富全公司對抗告人之債權,如屬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未申報之債權者,方可據消債條例第138條第5款規定,要求抗告人依已申報債權受償之比例清償富全公司之債權。至抗告人另稱富全公司仍對其強制執行扣薪乙事,應由抗告人另循民事訴訟程序為之,非本件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所得審究,併予敘明。 五、從而,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關於未記載周佑蘭債權部分,更正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至原裁定關於未記載富全公司債 權部分,並無不合,抗告人指摘原裁定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92條、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秀君 法 官 盧亨龍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書記官 曾怡嘉 附表:(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10年度消債抗字第13號 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總額 公告之債權比例 分配受償額 債務人依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所應清償之最低總額 繼續清償至消債條例第141條所定各債權人最低應受分配額之數額(計算式如註1) 消債條例第142條所定債權額20% 繼續清償至消債條例第142條所定債權額20%之數額(計算式如註2) 1 周佑蘭 500,000元 2.90% 2,279元 18,722元 16,443元 100,000元 97,721元 2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20,641元 1.86% 1,461元 12,008元 10,547元 64,128元 62,667元 3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23,520元 2.46% 1,930元 15,881元 13,951元 84,704元 82,774元 4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71,598元 5.08% 3,972元 32,795元 28,823元 174,320元 170,348元 5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137,649元 12.39% 9,743元 79,985元 70,242元 427,530元 417,787元 6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41,100元 2.56% 2,010元 16,527元 14,517元 88,220元 86,210元 7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59,416元 1.51% 1,182元 9,748元 8,566元 51,883元 50,701元 8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03,597元 4.08% 3,207元 26,339元 23,132元 140,719元 137,512元 9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645,094元 9.54% 7,498元 61,587元 54,089元 329,019元 321,521元 10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78,137元 3.93% 3,091元 25,371元 22,280元 135,627元 132,536元 11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76,237元 2.76% 2,171元 17,818元 15,647元 95,247元 93,076元 12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174,763元 6.82% 5,354元 44,028元 38,674元 234,953元 229,599元 13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20,303元 3.02% 2,371元 19,496元 17,125元 104,061元 101,690元 14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663,226元 9.65% 7,580元 62,297元 54,717元 332,645元 325,065元 15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056,088元 11.92% 9,371元 76,952元 67,581元 411,218元 401,847元 16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921,185元 11.15% 8,756元 71,981元 63,225元 384,237元 375,481元 17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525,864元 3.05% 2,397元 19,690元 17,293元 105,173元 102,776元 18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588,158元 3.41% 2,681元 22,014元 19,333元 117,632元 114,951元 19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28,677元 1.91% 1,499元 12,330元 10,831元 65,735元 64,236元 總 計 17,235,253元 100% 76,274元 645,569元 569,295元 3,447,051元 3,368,498元 備註: 本附表債權總額欄所示數額、公告債權比例欄,係依本院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3號清算事件110年4月7日製作之分配表所示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人債權比率、債權總額為據(見本院司執消債清字卷㈡第39頁)。 本院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3號清算事件110年4月7日製作之分配表所示劣後債權,依消債條例第29條、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39條之規定,不計入債權總額。 註1:繼續清償至消債條例第141條第1項所定各債權人最低應受分配額之數額=債務人依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所應清償各債權人之最低總額-各債權人分配受償額。 註2:繼續清償至消債條例第142條所定債權額20%之數額=消債條例第142條所定各債權人債權額之20%-各債權人分配受償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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