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更字第1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06 日
- 法官張玉萱
- 被告郭幸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15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郭幸卿 代 理 人 黃懷萱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乙○○自民國110年8月6日下午5時起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 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且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債務人為前項請求或聲請,應以書面為之,並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及債務人清冊,及按債權人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151條第1、2項 、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現於幼兒園擔任幼教老師,平均月薪23,000元,尚須扶養父親丙○○、母親甲○○,積欠無擔保或無 優先權之債務約1,064,698元,於民國110年3月19日向本院 申請債務清理前置調解而調解不成立,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爰依消債條例之規定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 (一)聲請人為一般消費者,並未從事營業,核屬消債條例所定5年内未從事營業活動之消費者,且前未曾經法院宣告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亦未曾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之規定而受刑之宣告等情,有聲請人所提出之107、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等件為證【見本院110年度南司消債調字第159號卷(下稱調解卷)第29至33、37、38頁】,並有聲請人107至109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29至31、89 至94頁)。另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而調解不成立,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調解卷核閱無訛,堪認聲請人於提起本件更生聲請前,已踐行前置調解程序而調解不成立。又聲請人積欠⑴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銀行)318,677元(本金80,276元、利息238,401元)、⑵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59,607元(本金 69,185元、利息及違約金90,422元)、⑶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83,818元(本金87,235元、利息196,583元)、⑷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96,726元(本金48,434元 、利息147,792元、費用500元)、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25,530元(本金36,603元、利息88,843元、 違約金84元)、⑹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資產公司)1,684,854元(本金499,983元、利息1,184,871元),及積欠⑺國民年金保險費61,864元(本金57,771元 、利息4,093元),合計其所積欠之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 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為2,830,492元(華南商業銀行所陳 報之90,422元未區分利息及違約金,暫均認屬利息),有聲請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上開債權人之陳報狀、前置調解債權明細表在卷可稽(見調解卷第61至79、85、89至91、97至99頁),足見其所積欠之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 (二)聲請人主張其目前任職於幼兒園,擔任幼教老師,月薪約23,000元等情,業據其提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薪資轉帳用之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華分行存簿封面及內頁明細附卷可按(見調解卷第31、33頁,本院卷第53至59頁),並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89至94頁)。另聲請人名下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機車)1輛,存款164元,此外查無其他財產等情,則有行車執照、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可參(見調解卷第29頁、本院卷第53至65、85頁)。基此,爰以上開薪轉存簿內頁所示聲請人自109年11月起110年4月止之平均薪資23,677元【計算式 :(23,661元+23,199元+23,743元+23,242元+24,543元+2 3,676元)÷6月=23,67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作為 聲請人每月償債能力之計算基礎。 (三)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受扶 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第一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 時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其表明每月必要支出之數額,與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第2項規定之認定標準 相符者,毋庸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亦為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21之1條第3項所明定。是以聲請人戶籍地之臺南市政府公告110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3,304元 之1.2倍計算,債務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即應以15,965元(計算式:13,304元×l.2=15,965元)為認定基準。聲請人自陳其聲請更生前2年每月個人基本生活費用為15,824元 ,雖未提出完整之相關單據佐證,惟此金額既未逾上開110年臺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每人之1.2倍即15,965元之範圍,堪認為合理。又聲請人之父丙○○、母甲○○均為42 年生,丙○○108、109年度有薪資所得215,333元、194,866 元,甲○○則無薪資所得,名下均無財產,丙○○、甲○○目前 分別領有國民年金保險老年年金給付每月71元、4,938元 ,丙○○並自109年1月起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每月3, 772元,甲○○則未領有社會福利補助等情,有丙○○、甲○○ 之戶籍資料、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臺南市政府社會局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67至79、97至100、103至105、115至119、131頁)。丙○○於109年度每月平均仍有薪資收入16,239元( 計算式:194,866元÷12月=16,239元),已逾上開臺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標準,且每月另可獲生活補助費3,628 元,現應無尚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而依甲○○之財產、收 入狀況,則有受扶養之必要,其生活費標準,亦應以臺南市政府公告之110年度臺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3,304元之1.2倍即15,965元為準。又依法應對甲○○負扶養義務 者,除聲請人外,尚有其配偶丙○○及其女郭香伶、郭雅蓉 ,有戶籍謄本、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67、141、142頁);惟丙○○雖目前尚能負擔自己生活所需 ,然其年已68歲,名下無財產,考量其經濟能力,本院認其每月應負擔甲○○之生活費用應以1,000元為限,甲○○其 餘生活所需則由其女即聲請人、郭香伶、郭雅蓉平均負擔。是以,聲請人每月應負擔之甲○○生活費用,應為3,342 元【計算式:(15,965元-1,000元-4,938元)÷3=3,342元 】,聲請人主張每月須支出其母甲○○之生活費3,000元, 既未逾上開金額,應屬合理。綜上,聲請人每月之必要支出應為18,824元(計算式:15,824+3,000元=18,824元) 。 (四)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台新銀行於前置調解時提供聲請人以本金321,733元分84期、週年利率百分之6、每月償還4,700 元之清償方案,有前置調解進行單、前置調解債權明細表附卷可憑(見調解卷第83至85頁)。聲請人每月收入為23,677元,扣除其每月必要支出18,824元後,剩餘4,853元 ,雖勉可負擔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台新銀行所提出上開每月償還4,700元之清償方案,惟聲請人除積欠金融機構債務 外,尚積欠台新資產公司1,684,854元,經本院函請台新 資產公司提供清償方案未獲回覆,應視為該公司無意願提供聲請人較為優惠之清償方案;而聲請人於支應金融機構清償方案之應繳金額後,每月僅餘153元,而其名下存款 僅164元,所有之系爭機車為106年8月出廠,已逾本院職 權上所知耐用年限,殘值有限,又聲請人除每月薪資外,雖尚有年終獎金之收入(110年度為18,200元),惟本院 衡量聲請人上開每月餘額、財產狀況及獎金收入,與其積欠台新資產公司之債務額相較,顯然相差懸殊,是衡酌聲請人上開收入、財產狀況及所負債務金額,足認聲請人已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僅係一般消費者,並未從事營業,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復未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又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46條各款所定法院應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聲請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五、末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既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 ,爰併依前開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民事消債法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民國110年8月6日下午5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書記官 鄭伊汝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